玺印的使用在先秦时就已经非常普遍了,无论尊卑,都可称为玺。一般认为玺印产生于东周,代代相承,未曾间断。
秦朝统一后,建立了皇帝制度,为突出皇权,规定仅天子之印称玺,玉质。其他文武官员的印则用金、银、铜制作。依照等级不同,玺印上部配以长短不一、颜色各异的绶带,钮制亦有不同。秦后多代延续,尊卑、独享观念日盛,皇帝、皇后之印方可称玺,常人不再使用。
著名的印玺有神秘的“传国玺”。秦朝时皇帝有六玺,根据诏书、敕令的内容钤印相应的玺,另有一方蓝田玉质的玉玺,后称“传国玺”、“神玺”或“受命玺”,其文“受天之命,皇帝寿昌”或是“受命于天,既寿永昌”,仍有争议。传国玺一般不使用,仅作为“皇权天授、正统合法”之信物。世人认为得之则象征其“受命于天”,失之则表现其“气数已尽”,此玺在辗转中失传。另一枚著名的玺印为独孤信的多面印,由煤精制成,共有8棱26面,其中14个正方形印上刻有引文,内容分三大类:公文用印,如“大都督印”、“大司马印”等;上书用印,如“臣信上疏”等,书简用印,如“独孤信白书”等。
“宝”即印,或玺。
唐武后时期称玺为宝,之后玺、宝称谓并用,多用“宝”。宋朝时,玺印制度屡有更改,大观元年(1107年)设置八宝,政和七年(1117年)增一方“定命宝”,至绍兴十六年(1146年)御宝制度才完备,共14方,分别为镇国神宝、受命宝、天子之宝、天子信宝、天子行宝、皇帝之宝、皇帝信宝、皇帝行宝、大宋受命之宝、定命宝、大宋受命中兴之宝、皇帝亲钦崇国祀之宝、天下合同之宝、书诏之宝。
明代帝、后、太子、亲王之印皆可称为宝(玺),其他皇家眷属及官员之印仍称为印,并有严格的形制规定。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九年(1368年)下诏制皇帝宝玺,相继刻制了十七方,后因火一部分被毁,嘉靖时期,补造了十七宝并新制七宝,共24宝,沿用到明朝结束。二十四宝分别名为:皇帝奉天之宝、皇帝之宝、皇帝行宝、皇帝信宝、天子之宝、天子行宝、天子信宝、制诰之宝、敕命之宝、广运之宝、皇帝尊亲之宝、皇帝亲亲之宝、敬天勤民之宝、御前之宝、表章经史之宝、钦文之玺、奉天承运大明天子宝、大明受命之宝、巡狩天下之宝、垂训之宝、命德之宝、讨罪安民之宝、敕正万民之宝。明代皇帝继承了宋元宝玺的形制,并有所广增,宝、玺并用。
清朝时期的宝玺制度从努尔哈赤、皇太极入关前,到入关后的顺、康、雍时期才初创形成。随着与汉族的融合,宝玺中除了“皇帝之宝”为满文外,其他为满汉文并用,数量亦有增加。至乾隆十一年,收藏在交泰殿的皇帝宝玺已有三十九方之多,其中许多宝玺名称与明代皇帝的前十七宝相同或相近,乾隆皇帝“爰加考证排次,定为二十有五,以符天数”,将皇帝宝玺核定为25方,其中亦包含“皇帝亲亲之宝”,并增改了大清受命之宝、大清嗣天子宝、皇帝之宝二方、制诰之宝、制驭六师之宝、敕正万邦之宝。